职权名称 |
工作居住证核发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职权编码 |
H1103400 |
设定依据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29号) 三、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其聘用的人员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工作居住证》:(一)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的人才;(二)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的人才;(三)对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及特殊领域、特殊行业的紧缺急需人才。 |
实施依据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29)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和《北京市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9〕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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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驻京机构人员工作居住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调发〔2010〕2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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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高级人才来京工作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人发〔2002〕1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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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
市人力社保局(流动调配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区局初审 |
是 |
申请主体 |
用人单位 |
所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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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
办理形式 |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
有效时限 |
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