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工伤康复申请进行确认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职权编码 |
H1100100 |
设定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
实施依据 |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79号) |
行使主体 |
市人力社保局(工伤保险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申请主体 |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 |
所需材料 |
《工伤康复申请表》,相关医疗检查材料。 |
办理时限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做出工伤认定结论后,及时将申请材料转送工伤康复机构,工伤康复机构接到申请材料5日内提出是否具有康复价值的意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5日内将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意见及时反馈相关单位和工伤职工。 |
办理形式 |
在《工伤康复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
有效时限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