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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率确定

职权名称

工伤保险费率确定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职权编码

H1102900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实施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6194)

行使主体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管理权限

市、区两级权限

申请主体

用人单位

所需材料

营业执照或相应材料

办理时限

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办理形式

在北京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标注

有效时限

一个缴费年度(用人单位在上一自然年度连续缴费不足12个月的,不进行费率浮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