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工伤保险费率确定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职权编码 |
H1102900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
实施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6〕1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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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申请主体 |
用人单位 |
所需材料 |
营业执照或相应材料 |
办理时限 |
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
办理形式 |
在北京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标注 |
有效时限 |
一个缴费年度(用人单位在上一自然年度连续缴费不足12个月的,不进行费率浮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