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认定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职权编码 |
H1103000 |
设定依据 |
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组织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具体实施考评员的资格培训; 第二十条 考评员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资格考核,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并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带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胸卡。 第二十一条 鉴定技术等级的考评员资格认定和合格证书的核发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规定;鉴定技师资格的考评员资格认定和合格证书的颁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 |
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3〕117号)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的规划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具体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地区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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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京劳培发〔1995〕54号) |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京劳职鉴发〔1998〕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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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技能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人社职鉴发〕〔2014〕1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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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
市人力社保局(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区局初审 |
否 |
申请主体 |
个人 |
所需材料 |
1、《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表》; 2、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办理时限 |
40个工作日 |
办理形式 |
颁发资格证书 |
有效时限 |
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