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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未完成离职交接,用人单位无权扣发工资

2017-12-29

      【案情】高某于2015815日入职某生物科技公司,任职工程师,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高某的月工资为7000元。高某于20171031日离职,某生物科技公司以高某未完成工作交接为由,拒绝向其发放10月份工资,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生物科技公司补发10月工资。

      【审理】庭审中某生物科技公司认可拖欠高某101日至31日期间工资,但称高某的工作岗位为工程师,属技术工种,在工作期间管理并掌握公司的工程技术及计算机系统,如果其不完成工作交接,则会对公司正常运营造成影响,因此,在高某未完成交接工作的前提下该公司拒绝支付当月工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高某的仲裁请求,裁决某生物科技公司向高某支付201710月工资7000元。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原劳动部印发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也规定“无故拖欠工资”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除上述规定情形外,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本案中高某虽在离职时未完成工作交接,但不应作为扣发其工资的法定事由,某生物科技公司应向高某及时足额支付当月工资。

      另外,离职员工办理工作交接为劳动者应尽的后合同义务,从员工的角度而言,应配合原用人单位做好工作交接、办理离职手续。某生物科技公司若能够证明高某存在不交接工作文件行为,并且该行为确实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可有权要求其赔付相应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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