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冯某与B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月工资4200元,试用期工资3500元。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B公司明确表示不再与冯某续订劳动合同,并同意支付冯某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冯某不同意B公司的方案,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冯某认为自己与B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自己的试用期最多只能两个月,而B公司与其约定的试用期为三个月,因此要求B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4200元。
【审理】仲裁委经审理,支持了冯某的申请请求。
【评析】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全面了解、实质性审核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期间。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时候,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有关试用期的最长时限、约定次数及其他有关规定,否则该试用期的约定就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B公司与冯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B公司将试用期约定为三个月的做法于法无据,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情形,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冯某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