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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人社职鉴发〔2018108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门,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技工院校:

20179月,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正式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对国家职业资格实行清单式管理。为贯彻落实规范实施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发放管理工作,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本市于20185月起启用2018版证书,2015版证书自201911日起停止核发。过渡期间2015版各等级证书库存消化后,自然衔接2018版证书。

二、2018版证书内页“职业(工种)及等级”项调整为“职业资格”项,增加“职业方向”项,取消“成绩评定”项;证书沿用2015版的基本样式、颜色、防伪技术指标;编码、验印等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后,在2017年底前已申请开展相关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和在20186月底前组织完成补考的,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于201911日前完成证书申领,逾期不再受理。对按“双证书”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继续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遗失补发或因境外就业换发《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证书的,将在备注栏注明补(换)发证书时间和原证书编号。对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证书,自201857日起不再补发或换发证书,原证书系北京市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的,由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出具载明原证书详细信息的书面证明。

工作中如遇到特殊情况或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10-64978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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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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